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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一般不会退的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淄博市将严格贯彻落实。根据通知要求,2月1日-6月30日,淄博市将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转供电电价政策是: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主动向用户宣传电价政策,积极推进按自然月抄表,及时将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对2月份已经结算的电费。应通过按日折算等方式,在3月份电费结算时合并计算。
北极星售电网讯:1 什么叫做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转供电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2 转供电环节中,哪些是“转供电主体”, 哪些是转供电终端用户?
转供电主体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中转供电的主体。(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转供电终端用户”则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指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主体”。
3 为什么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行为?
目前,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降电价的政策红利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加大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力度目的是打通降电价环节的“最后一公里”,将降电价的政策红利传递给转供电主体的终端用户,进一步增强终端用户的获得感。
4 转供电主体跟终端用户之间的 电费结算模式有哪几种呢?
根据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
(1)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则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2)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5 转供电主体能不能多收电费来赚钱?能不能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电费分摊给终端用户呢?
根据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且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电费不得违规分摊给终端用户。简单地说,不能通过提供转供电服务获利。同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与电费捆绑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6 转供电主体要怎么执行 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降费政策?
转供电主体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转供电电价降费政策的基本要求:
(1)“相应降价”——转供电主体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降价额度收取电费,涉及到的降价金额要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2)“多收要退”——全面自查清理,违规多收的电费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退还给终端用户。
(3)“配合监管”——积极配合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主动反映情况。
7 如果转供电企业不执行转供电加价规范清理政策, 会怎么处置?
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合理加价行为,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加价行为,予以公开曝光。检查中发现转供电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方式结算电费的,可从是否及时将2018年以来国家历次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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